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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滨海新城管委会 日期:2013-07-22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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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行

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构建节能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业市场

  (一)加大能源审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本市同行业(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依法实施强制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能源计量、能源统计、能耗标准体系,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

  (二)率先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政府机构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各类机关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要加快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在实施节能改造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三)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加快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推广高效节能机电产品和高效照明产品等。

  (四)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公用设施开展节能改造。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机构)为既有建筑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城市道路绿色照明改造、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节能改造、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城市电网优化改造等,开展分享型、承诺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加强公用建筑用能考核及实时在线监控,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公用建筑管理监控系统。

  二、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五)大力发展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做精、做专、做强的目标,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节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节能服务。积极向国家、省推荐实力较强的节能服务公司,争取更多企业列入国家、省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整合资源、联合重组,增强核心竞争力。

  (六)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指导。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通过国家、省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可向市经信、财政部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资助资金。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等行为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资助资金外,还将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其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资格。

  (七)严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建立节能量第三方审核制度。对凡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资助资金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提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作为拨付节能资助资金和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八)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协会配合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标准规范,推广节能技术,开展公益性节能咨询服务,为中小用能单位进行节能诊断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实施经验,促进节能服务公司间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积极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九)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支持范围和支持条件的,在项目完工后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财政资助资金申请,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按照《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54号)、《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配套细则》(绍市委办发〔2011〕6号)具体要求进行资助。

  (十)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资产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用于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的“节能服务公司”须满足《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相关要求。

  (十一)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建立银行信贷支持机制。金融机构要积极增加信贷产品,拓宽抵押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批手续,将节能服务公司纳入信用评级范围,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发展前景的,积极给予授信并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有效满足节能服务公司资金需求。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十三)完善融资担保机制。中小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贷款信用担保,其担保条件、担保程序、担保额度、年保费率等按照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执行。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公司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十四)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平台,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并加强对接,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资金以及各类专项基金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拓宽融资渠道。

  五、营造节能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五)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掌握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依托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力量,做好节能的技术支撑工作。加快节能服务产业专业人才培养。

  (十六)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通过开展节能宣传月活动、举办专业论坛、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利用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规、标准、技术和产业政策等培训,提高节能服务人员素质。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且节能效果显著的公共机构,给予通报表彰。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对拓宽节能领域、实现节能目标、建立节能长效机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务求取得实效。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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