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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信息来源: 滨海新城管委会 日期:2013-07-22 浏览次数: 字号:[ ]

   

 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国家、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部署,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1.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起,市本级每年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各县(市)每年安排不少于15亿元,5年合计100亿元,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引进和实施。其中市本级专项资金的70%直接切块到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其余30%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中试等项目补助以及“一事一议”项目的扶持。

  需要使用市政府统筹资金的项目,由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提出申请,经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2.切实加大政府性产业引导资金的投资力度。市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增加到3亿元,2011年1月1日起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切块到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股权投资。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都要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公司,其中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滨海新城江滨区的产业投资公司自筹资本金不少于1亿元。在明确按有关规定价格退出股权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行项目总股本50%比例以内的股权投资和跟进投资。

  3.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逐年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比例,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增贷款额不少于25%。要提高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同时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绍兴银行在市区应设立新兴产业支行,并在2011年3月底以前运行,市财政先期给予10亿元财政性专项存款。其他地方银行也要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门分行或支行。

  4.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经审定的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生产经营期10年以上的,在完工投产后,对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前3年给予全额扶持,后3年给予50%的扶持,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返还所享受的扶持资金。经审定的创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新产品新增地方财政贡献,3年内给予全额扶持,专项用于企业创新投入和研发团队奖励。经审定的市区企业并购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机构和市外企业并购市区企业并转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按并购实际现金支出额的3%予以奖励。对新建的创业园(大厦、基地),建成后两年内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机构和创业企业20家以上、创业人才200人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10%以内的补助。

  5.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用地需求。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主要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功能区和重点项目建设,市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由市政府统一调剂用地指标。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向一般性传统产业项目新增供地。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都要规划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功能区。

  6.实行特别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制度。市委、市政府建立特别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特别重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及时启动“一事一议”程序。对“一事一议”项目在用地、用房、贴息、财税、贷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7.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初下达专项资金分配额度,由市财政及时拨付到位。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都要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报市政府审定,扶持项目必须符合产业导向目录,集体讨论决定。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编制公布符合绍兴实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要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加强项目督查和绩效评价,要切实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工作的跟踪考核和督查。

  8.附则。原有政策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优惠项目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的一项优惠执行。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

  2 0 1 1 年 1 月 3 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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